来源:德庆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12-28 10:03 点击数:-
近期,我县天气持续受冷空气影响,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加之年终岁末,农事用火、野外违规用火频繁,森林火灾易发高发,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我县正处于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进入林区请自觉遵守《德庆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严禁在林区违规野外用火,防止山火发生。
森林火灾危害巨大,不仅会危害野生动物,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也会对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森林防火警钟长鸣,我们要从警示案例中吸取教训!
案例一:2021年1月12日,德庆县播植镇洛阳村委会上村官车咀山场发生一宗森林火灾。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侦查查明,梁某在其子承包的绿化苗圃内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二:2021年1月30日,德庆县新圩镇山咀村委会打石冲山场发生一宗森林火灾。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侦查查明,聂某在打石冲山场底下的责任田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聂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三:2021年2月2日,德庆县凤村镇古杏村委会“榃木”山场发生一宗森林火灾。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侦查查明,冯某在“榃木”山场山脚菜地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冯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四:2021年2月6日,德庆县新圩镇河东村委会“山虾”山场发生一宗森林火灾。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侦查查明,江某在“山虾”山场擅自野外用火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普法知识
1、《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2、《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自觉行动起来,保持防火警惕,爱惜一草一木,杜绝违规用火,保护生态安全,共建美丽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