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庆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6-03-24 12:04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肇庆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调整42项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到镇(街道)行使。现印发《德庆县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各镇(街道)以自身名义行使《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处罚权。对之前交由各镇(街道)实施的《事项目录》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各镇(街道)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道)继续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道)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相关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政府部门负责。镇(街道)与县级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政府协调决定。
四、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本公告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
附件:德庆县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xls
德庆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