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庆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德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6-27 17:30   点击数:-

  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德庆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德庆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

  德庆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我县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县的,按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消防救援队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体系,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等单位与驻地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先进典型共育共建工作机制,每年推出先进典型,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应有机动表彰奖励名额,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县、镇(街道)两级政府成功处置重大灾害事故后可以组织走访慰问驻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为本地入职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家庭制发、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

  第六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收到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功勋荣誉时,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消防救援人员奖励标准参照应急管理系统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对应业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对应业务部门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县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八条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道)配套建设供消防救援队伍值班备勤使用的备勤公寓。

  第十条  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因执行公务,临时停放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免收停车费。

  第十一条  鼓励医院、银行、客运站、旅游景点等相关单位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提供优先服务,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和标识。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县内客运班车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乘车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其中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乘坐县内公共汽车时享受免费优待。

  第十二条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等。

  第十三条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县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德庆县人民医院、德庆县中医院、德庆县妇幼保健院为消防救援队伍定点救治医院,与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重大灭火救援行动、重要安保活动和大项比武竞赛医疗救治保障机制。

  定点医院要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接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和平时荣立三等功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中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参照肇庆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优待。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以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跨镇(街道)转学、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等就近就便优先安排优质学校就读。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报考本专科普通高等学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投档等优待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落实。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参照肇庆驻军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现行安置政策进行安置,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与肇庆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安置一并办理。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市有关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消防救援经费保障标准,并视财力逐步加大消防救援经费投入力度,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欠发达地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全额拨付用于消防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应适当安排资金保障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各项建设,确保与日常训练、任务执勤等战斗力生成相匹配。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健全干部培养交流机制,落实公务员转岗有关政策,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可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

  第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党校等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消防救援队伍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高校合作,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人才,高校应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

  第二十条  县总工会应将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工疗养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在人员比例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第二十二条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凭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第二十三条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按国家、省或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内容与国家、省、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庆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wps



         政策解读:《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庆县消防救 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动漫解读】关于印发《德庆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