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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庆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德庆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27 15:50   点击数:-

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德庆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第十七届6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改局反映。


  德庆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德庆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93号)、《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肇府规〔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含政府投入资本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含: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四)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

  (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包括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政府性贷款等;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落实项目投融资方案,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全流程调度和督查督办,视情况会同县督查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估算评估,承担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审计、金融、城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林业、税务等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管理机制。县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估、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进行编写,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财政部门的事前绩效评估及建设资金意见;

  (二)项目建设内容涉及信息化内容的,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对信息化部分建设方案的评审意见;

  (三)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附具材料。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使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突破。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出经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的10%(不含10%)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明确资金来源,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出经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编制报批。

  第十五条  对属于县本级政府审批权限的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县委、县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三)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简化为项目投资估算明细表审批。

  村庄建设项目按照《德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德庆县自然资源局 德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德庆县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发改〔2021〕4号)组织实施。

  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等工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谋划储备一批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等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德庆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具体项目进度情况调整年度资金安排。确需突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模的批准,按以下原则明确:

  (一)县本级政府投资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县直部门项目,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后报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县本级政府投资1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县直部门项目,由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县本级政府投资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在镇(街道)辖区范围内且项目单位为镇政府(街道办)或村(社区)的项目,报镇政府(街道办)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县本级政府投资5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在镇(街道)辖区范围内且项目单位为镇政府(街道办)或村(社区)的项目,由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县本级政府投资4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根据前述的规定经审议(审定)同意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明细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初步设计应按工程类别报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不得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明细表)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概算应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专业计价依据编制和审核。

  项目概算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通过后,报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交通运输、水利、农村供排水等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分别由县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房屋建筑(含代建类)、市政基础设施、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城镇生活污水等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审核。

  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批复的估算投资。项目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投资超过立项批复的估算投资的,须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否则行业主管部门不受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和概算审核申请。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对项目建设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基于业务需要,前款规定两种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在批复概算总投资范围内,根据县人民政府部署,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或者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批复概算总投资范围内,调整建设资金不超过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相关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项目概算原审批部门调整。

  (二)在批复概算总投资范围内,调整建设资金超过400万(含4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相关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项目概算原审批部门调整。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使用预备费用不能解决,确需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可按本办法进行概算总投资调整: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投资增加较大;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项目建设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且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累计不超过概算10%或不超过300万(不含300万)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调整概算总投资: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县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论证,并出具调整意见建议,并征求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按程序提请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员会审定;

  (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员会审定意见,向概算原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概算总投资申请,由项目概算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且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累计超过概算10%或超过300万(含300万)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调整概算总投资: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组或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论证,并由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调整意见建议;

  (二)项目建设单位将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调整意见建议和概算调整资料分别征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向概算原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概算总投资申请,由项目概算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因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项目概算调整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费用可纳入项目总投资;在项目完成概算调整后,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以调整后的概算调整批复为依据,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雷电防护装置、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于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水利、交通等领域项目按其行业验收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组织做好竣工价款结算工作,且需履行工程结算的首要复核责任,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结算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局批复。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产生,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3月22日《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庆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府规〔2019〕2号)同时废止。此前县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件链接: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庆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关于《德庆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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