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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庆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来源:德庆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07 10:11   点击数:-

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德庆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第十七届2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德庆分局反映。


  德庆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德庆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有关要求,为贯彻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有效管理和控制德庆县中心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结合《德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更新《德庆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区划基本原则

  区划以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进行确定;区划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二)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四)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二、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实施);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

  6.《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7.《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三)相关规划

  1.《德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

  2.《德庆县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3.其他相关规划。

  三、区划范围

  本区划范围为德庆县中心城区规划,包括:德庆县德城街道及新圩镇的镇区规划区(东至马圩河口,西至香山森林公园,北至国道321线背后山、鹿岗顶、亚山岭一带丘陵,南至西江干流中线),总面积为51.52 km2。

  四、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标准限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分区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主要分5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等及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及两侧区域,铁路客运场站等。

  (二)标准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限值标准如表1:

  表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限值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dB(A)]

夜间[dB(A)]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备注:

1.“昼间”是指0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0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2.表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3.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4.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次序及方法

  (一)划分次序

  城市规划区内的功能区划分宜首先对1类和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最后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划分方法

  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I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I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规定的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

  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2.划分的0类、1类、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Ⅱ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规定的工业用地(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

  4类声环境功能区:

  1.4a类区。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边界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距离要求见表2)区域;

  2.4b类区。4b类区为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边界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距离要求见表2)区域。

  表2  4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交通干线类型

划分距离m

相邻功能区类型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

50

1类区

35

2类区

20

3类区

注: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士5m;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本次划分距离取《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中规定的均值。

  注: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士5m;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本次划分距离取《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中规定的均值。

  (三)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其他规定

  1.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边界的确定方法:

  (1)地面段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城市道路高架段以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公路以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1m处,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m处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按城市道路高架段情况处理;内河航道以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脚为边界。

  (2)铁路以国家规定的各类铁路边界为边界。

  3.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4.未列入本划分方案的交通干线[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二级公路及以上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内河航道、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划分要求参照表2)。

  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介绍

  根据德庆县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及现状,本次划分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区划单元与城市规划及现状相符,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本方案划定范围总面积为51.52km2。其中,0类声环境功能区无符合划定要求区域未予划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3.67km2,占本次规划区面积的7.12%;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3.50km2,占本次规划区面积的45.61%;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8.79km2,占本次规划区面积的17.06%;4a类声环境功能区约15.56km2,占本次规划区面积的30.20%,4b类声环境功能区无符合划定要求区域未予划定。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各区划单元编号命名方式:1-3类声环境功能区各区划单元编号由X-Y两部分组成。其中:X代表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1类声环境功能区一1,2类声环境功能区一2,3类声环境功能区一3);Y代表区划单元序号(1,2,3……n)。

  (二)德庆县中心城区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

  (1)1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德庆县中心城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如下:

  表3  德庆县中心城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表

编号

片区名称

分区界限

面积km2)

1-1

香山森林公园片区

东至香桂路(规划),西至香山森林公园,北至紫荆路,南至香山森林公园山脚

3.67

合计

3.67

  (2)2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德庆县中心城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如下:

  表4 德庆县中心城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表

编号

片区名称

分区界限

面积km2)

2-1

大岭头森林公园-马圩河口片区

东至国道321,西至致庆大道,北至顺德龙江(德庆)产业转移工业园,南至迎宾大道、广成线

11.33

2-2

德城街道片区

东至三元塔,西至香桂路(规划)、香山森林公园,北至香山大道,南至沿江大道

4.54

2-3

新圩镇区中部片区(片区1)

东至致庆大道,西至紫荆路,北至致庆大道,南至香山大道

2.80

2-4

新圩镇区北部片区(片区2)

东至崇德大道,西至致庆大道与国道321交汇处,北至国道321,南至致庆大道

4.83

合计

23.5

  (3)3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德庆县中心城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如下:

  表5  德庆县中心城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表

编号

片区名称

分区界限

面积km2)

3-1

德庆县中心城区3类区

东至国道321,西至隆庆砖厂,北至国道321,南至大岭头森林公园、广东省肇庆华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簕笮塘

8.79

合计

8.79

  (4)4a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次区划共划定交通干线共26条,其中交通干线包括一级/二级公路5条、城市快速路5条、城市主干路和城市次干路15条、内航河道1条。清单如下:

  表6 德庆县中心城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表

序号

交通干线名称

类别

1

国道321(规划)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2

崇德大道/G234

3

原S352

4

广成线

5

德庆至罗定高速公路(规划)

6

致庆大道

城市快速路

7

朝辉路

8

德庆大道

9

迎宾大道

10

新城大道(规划)

11

科技大道(规划)

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

12

创业路

13

工业大道

14

德信路(规划)

15

康中路(规划)

16

城北东路

17

香山大道

18

龙母大街

19

解放北路

20

青云路

21

登云路

22

康城大道

23

香桂路(规划)

24

紫荆路

25

沿江大道

26

西江

内航河道

注:原S352中心城区路,现状为无名路,未来规划名称暂未确定,本次划分方案暂以“原S352”命名,道路规划确定后,以规划名称为准。

  注:原S352中心城区路,现状为无名路,未来规划名称暂未确定,本次划分方案暂以“原S352”命名,道路规划确定后,以规划名称为准。

  七、其他规定

  (一)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物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二)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未规划建设前均应按照当前功能区划从严管理,规划实施后根据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求,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三)涉及标准提高的声环境功能区,区域内的固定声源可在本划分方案实施一年后执行新控制标准。

  (四)本方案颁布实施后,若《德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颁布实施后存在规划重大变更的区域,应依据新的规划对本次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适当调整。

  八、附注

  本区划自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规划范围内之前相关环境噪声功能区划与本区划不一致的,以本区划为准。

  本区划由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德庆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德庆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示意图

             2.德庆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文件链接: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庆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文件解读:《德庆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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