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庆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6-09-14 15:25 点击数:-
一、制定背景
根据县府办有关要求,自2026年3月1日起,德庆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简称“城市配套费”和“村镇配套费”,统称“配套费”)统一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收,由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成为配套费征收的主管部门。
二、制定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县配套费征收工作,保障财政收入,支持城市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和村镇协调发展。
三、制定依据
1.《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府办〔1992〕67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范围(第一批)的批复》(粤府函〔2018〕384号);
6.《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
7.《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
8.《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9〕649号);
9.《肇庆市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肇建〔2024〕4号);
10.《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府函〔2013〕393号);
11.《德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县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德府办函〔2014〕45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征收标准、减免和缓征、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
说明《办法》的制定意义。(第一条)
明确配套费的定义和性质,配套费是政府为筹集城市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规定向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不含无商业性质的自建自住民宅)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第二条)
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征收职能范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配套费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是配套费管理监督部门,县税务局是村镇配套费征收部门,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明确相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征收义务。(第五条)
(2)征收标准
明确城市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县城规划区,村镇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乡镇规划区,具体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六条)
明确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4%,村镇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5%,计费基数按施工合同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施工中标价或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第七条)
明确办理配套费征收手续的流程及要求,要求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全额缴纳配套费。(第八条)
(3)减免和缓征
按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免征村镇配套费。(第九条)
参照相关文件内容,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缓征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第十条)
(4)法律责任
明确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要求加强对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第十一条)
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要求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征收配套费,并追究违法违规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明确相关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5)附则
明确《办法》的解释权,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第十五条)
五、惠民利企政策
1.《办法》第九条,企业免征村镇配套费。
2.《办法》第十条,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缓征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
房地产企业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先缴纳城市配套费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再缴纳其余的50%;
房地产企业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提出城市配套费延期申请,延期申请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的,可先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办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前,再按申请《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的规模一次性全额缴纳城市配套费。
六、新旧政策差异
(1)征收对象不变
配套费征收对象仍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不含无商业性质的自建自住民宅)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2)征收范围不变
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仍为县城规划区,村镇配套费征收范围仍为乡镇规划区,其具体范围按照德庆县城镇开发边界确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3)征收标准不变
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仍为4%,村镇配套费征收标准仍为5%。
(4)计费基数调整
实施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计费基数仍按施工中标价计算。
不实施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
原房屋建筑工程计费基数按建筑结构和层数决定的计费基价确定,现调整为按施工合同价确定,且不低于有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参考造价(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公布);
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费基数按财审价确定,现调整为按施工合同价确定。
(5)征收流程调整
原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现按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全额缴纳配套费。
七、征求意见及审查情况
(1)相关单位意见
2026年3月26日,《办法》向26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并收到部分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
2026年7月1日,《办法》再次向28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各相关单位对《办法》内容均无修改意见和建议。
(2)公众意见
2026年4月29日至5月11日,《办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没有收到群众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3)律师意见
2026年7月30日,《办法》咨询了律师事务所意见,律师意见认为:
“该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不存在违反国家或地方出台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县住建局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单位,为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制定该实施方案,主体合法。”
(4)公平竞争审查
2026年7月20日至8月3日,《办法》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审查认为:
“暂未发现《德庆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5)合法性审查
2026年8月4日至8月18日,《办法》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审查认为:
“未发现原则性法律问题。”
八、办事指南
(1)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免办的应有县自然资源局意见)
2.中标通知书;(不实施招投标的无需提供)
3.施工合同;(提供关键页)
4.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应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后,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缴费通知单,向建设单位说明征收配套费的缘由、计算配套费的标准及金额,方便建设单位申请资金款项。
2.建设单位落实资金后,再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缴费单,缴费单是缴纳配套费的凭证,建设单位凭缴费单通过对应渠道完成缴费。
3.建设单位完成缴费后,可通过对应渠道获取发票,并及时告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3)缴费指南
1.城市配套费缴费
城市配套费缴费单有效期三个月,请务必在时限内完成缴费!支付或转账时,请备注缴费通知单文号和工程名称。
城市配套费可扫描缴费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费,也可汇入指定的非税收入账户。
注意:采用汇款方式缴费的,转账后需持缴费单到汇入行柜台确认。
2.村镇配套费缴费
村镇配套费缴费单有效期一个月,请务必在时限内完成缴费!支付或转账时,请备注缴费通知单文号和工程名称。
村镇配套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缴费:
①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
②下载并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APP;
③扫描并登录“粤税通”微信小程序;
④线下办税服务厅窗口。
注意:村镇配套费暂使用税收票证。
(4)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德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业务股室:建筑市场管理股
联系电话:7785141
通讯地址:德庆县康城大道东建设大楼504室
电子邮箱:dqxjgk@163.com
邮政编码:52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