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庆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0-04-21 16:55 点击数:-
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德庆县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资源局反映。考核评分标准由县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另行联合印发。
德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德庆县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耕地保护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全县耕地保护红线,依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粤府办〔2019〕20号)和《肇庆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20〕1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简称“县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按照县国土空间规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的指标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等任务指标,按照县政府下达的任务确定。县考核部门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及相关内容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各镇、街道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土地利用情况动态监管,对上报的考核数据真实性负责。县考核部门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考核内容可结合我县土地管理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一)耕地保护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任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不承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除外)。
2.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被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市有关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又或因此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二)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
2.未通过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
(三)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认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采取镇级自查、县级检查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县考核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县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检查以及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或在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村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或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25日德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庆县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德府办〔2014〕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