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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

来源:德庆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23 12:07   点击数:-

  五载领航,法润南粤。自2020年11月首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广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广东,努力打造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磅礴伟力的重要践行地。省司法厅开设“全面依法治国的广东答卷”专栏,旨在记录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南粤大地的生动实践和精彩演绎,推动法治广东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广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紧扣省委“1310”具体部署,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立法服务改革开放大局、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问题,先行探索、勇于创新,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地方立法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经验做法。

  5年来,广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主动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扎实有效开展立法工作。截至2025年5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省的地方性法规67件,修改地方性法规70件次,废止地方性法规10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273件;共批准设区的市法规250件,批准修改62件次,废止11件,现行有效411件;共批准3个民族自治县单行条例3件,批准修改2件,批准废止1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6件。深圳、珠海、汕头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特区法规89件,修订51件,废止20件,现行有效306件。省政府共新制定政府规章20件,修改省政府规章43件次,废止省政府规章24件,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207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新制定规章180件,修订80件,废止85件,现行有效437件。上述这些立法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聚焦强化政治引领,更加坚定自觉把牢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放在第一位,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的领导各项制度机制。制定人大落实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出台关于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地方立法积极作用的实施方案。自2023年起,连续3年提请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确保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聚焦服务中心大局,始终扛起法治护航发展、助力改革的使命责任

  (一)持续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纵深推进

  聚焦推动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先后制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和《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等。围绕做实“一点两地”全新定位,制定全国首个落实国家区域发展重大战略的《粤港澳大湾区专项立法计划(2024—2027年)》,制定出台《广东省促进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条例》《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为加快建设世界级的大湾区、发展最好的大湾区营造一流法治环境。围绕大湾区各平台创新发展关键领域和现实需求,按照能放尽放、应放尽放的原则,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向广州、深圳、自贸片区、横琴、前海、南沙、中新广州知识城等下放超过1500项省级职权事项。

  (二)持续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紧扣落实广东作为经济大省更好发挥挑大梁作用的部署要求,打出一套促进经济发展的“组合拳”。激活创新动能,制定《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推动数字产业发展,以立法引领保障科技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要素创新,制定《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为持续提升用地水平提供制度支撑;加强创新保障,制定《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化创新支撑,制定《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立法保障建设适应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三)持续助力“百千万工程”提速增效

  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制定《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抓住产业这个根本,制定《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广东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制定《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为绘就活力满满“县”经济、热气腾腾“镇”能量、和睦美美“村”光好的广东新图景注入法治之力。

  (四)持续助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走深走实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制定《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促进绿色发展,制定《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建立责任机制,制定《广东省林长制条例》《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等,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广东绿美生态。

  (五)持续助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两次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出台《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推动解决各类消防安全问题;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加强发展成果共享;制定《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依法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广东省中医药条例》《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加强公共卫生保障,筑牢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治堤坝。

  聚焦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省域样板,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

  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严格落实立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抓手,修改地方立法条例,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法协调工作的意见,修改完善、整理汇编立项、论证等40多项立法工作规定,建立立法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立法咨询专家制度等,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大力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的意见,制定联系点工作规则及配套规定;2024年开展“创先争优提升效能”活动,推动新设广东南沙、深圳福田两个“国家级”联系点,促使联系点建设创新发展、提质升级;2025年开展联系点效能“深化拓展年”行动,力促形成一批有“广东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联系点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同意出台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遴选并建立立法联系点40家,支持地市政府建立立法联系点超过400家。近年来,持续探索“立法联系点+”工作,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平台载体作用,在利用立法联系点做好立法意见征集的基础上,支持加强联动协作,探索开展普法宣传、加强法律服务衔接对接等活动,助推立法联系点成为法规规章政策宣传点、营商环境体验点和法治建设观察点,提升整体建设效能。

  聚焦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推进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备案审查报告工作全覆盖,率先与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率先建立备案审查典型案例交流和发布机制,率先审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报告,率先开展镇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认真开展我省涉及民法典、不平等对待企业等领域相关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依法完成有关法规打包修改和废止。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打造3.0版,归集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共15000多件,打造备案审查“广东样板”。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开展地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层级监督试点,制定《政府规章备案审查标准指引(试行)》,细化审查标准;建立“外脑助力”审查机制,借助专业律师团队协助备案审查,有效提升备案审查质效。2021年1月至2025年5月,共完成地市规章备案审查226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732件。广东省人民政府修订《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实施“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及具有广东特色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统一发布”机制,有力推动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

  聚焦严格设区的市法规合法性审查,注重推动区域协同立法

  完善审查指导工作机制,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法规合法性,着力提高立法质量。重视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出台加强设区的市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汕头、潮州、揭阳三市完成潮剧保护协同立法,指导珠海、中山两市完成前山河流域协同保护协同立法;指导广州会同佛山、东莞、中山等地市,以大湾区水上交通安全为连接点,探索大湾区协同立法新实践。在全国率先采用“1+N”省市协同立法新模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汕头、佛山、梅州、江门、潮州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步开展粤菜立法。支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及时跟进了解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立法有关情况。

  聚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着重提升立法业务能力和综合保障水平

  重视加强立法工作队伍能力建设,每年坚持举办地方立法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重视发挥“智库”作用,省人大常委会聘请省内外49名立法咨询专家,省政府聘请48名立法咨询专家,每年委托法学会、高校等开展立法重点问题研究和第三方专业辅助服务。重视“智慧立法”建设,推进省数字人大一体化平台立法域业务系统落地部署,政府立法管理系统试运行,增强“粤当家”“粤人大”小程序使用效能,让“法规怎么立,群众来参与”更直接、更便捷,努力让每一部法规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

  经过多年的立法实践,我们认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及省委“1310”具体部署,不断健全党领导立法工作机制。必须始终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真正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必须持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守正创新提升效能。必须始终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准确把握地方立法权限,用足用好立法权,做到不越权、不抵触、依程序。必须始终坚持从省情实际出发,围绕广东省改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把地方立法同解决本地特殊问题结合起来,突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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