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组织编制县辖区生态环境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二)负责县辖区内大气、噪声、光、地表水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三)组织县辖区生态环境信息统计、污染源普查统计、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四)承担县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生态环境科技,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
(五)参与县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承担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七)负责县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县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定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排放减排规划。
(九)承担县辖区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管理职责。
(十)负责县辖区禽畜养殖区等划分和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指导县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地、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县辖区内地下水、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电磁、辐射性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指导县辖区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县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五)监督指导县辖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六)负责县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县辖区内生态环境信访、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
(十八)组织开展县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承接中央、省环保督察及专项督查执法事项。
(十九)负责县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十)组织拟定县辖区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二十一)组织统筹实施县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二十二)负责县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
(二十三)负责县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