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肇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等。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地方性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县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组织查处上级交办、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
(四)负责城区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含古树名木)、城市照明、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燃气、生活垃圾处理等行业管理。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以及城区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道路照明、公共景观照明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管和培训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负责全县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项目的监管;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统筹协调。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运营;强化城区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燃气等隐患排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负责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六)负责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防执法职权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七)负责行使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的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八)负责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九)负责行使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负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业协会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十二)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执行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决定。
(十三)配合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各项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
(十四)负责利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管理、运用、维护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十五)实施城市管理考评评比工作,定期通报城市管理考评考核结果,统筹、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镇(街道)、县直各相关单位完成城市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城市管理问题。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变。
1、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推进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事权整合规范,推进县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确定县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全面推行县一级执法。
3、完善综合执法体制。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推行“公安+城管”联勤执法模式。实施行政审批、监管与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技术检验与行政处罚职能相对分开。
4、完善信息互联机制。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化。依托数字化城管平台,与移交职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实现审批信息与执法监管数据共享,打造执法和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工作平台,形成相互支撑、有效衔接、整体联动的执法新格局。
5、推进城市管理大格局。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共建共治共享,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理顺职能,创新方式,用现代化的手段,走市场化的路子,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实现人民城市人管。
(十八)关于职责分工。
1、与县代建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办理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并做好异地备份,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3、与县住建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建局实施行政审批后,要进行批后监管,对违法违规案件定性后,连同许可审批档案副本及时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对建设许可实施行政审批后,要进行批后监管,对违法建设案件定性后,连同许可审批档案副本及时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5、与县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生态环境局实施行政审批后,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界定,案件定性后,连同许可审批档案副本及时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6、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审批后,要进行批后监管,对违法违规案件定性后,连同许可审批档案副本及时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7、与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水利局对建设许可实施行政审批后,要进行批后监管,对城市河道违法建设案件定性后,连同许可审批档案副本及时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8、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地区范围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执法;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执法。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做好各股室、属下各单位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档案、安全、综治维稳、应急管理、机要保密、对外宣传、机关作风建设、行政后勤、政务公开、党务、纪检监察、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干部考核、工青妇、计划生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等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各类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本局各项资金的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定本局执法装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局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会计档案,保管和领发各种票证、票据。
(二)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股。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申请的咨询、受理、审核、发证等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行政审批清单、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政务窗口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我县的实施细则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县城市管理工作考评办法;承担组织城市管理工作日常监督检查、评比工作;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负责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证件管理;规范执法装备、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文书落实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和相关工作。承办重大违法案件的听证和审理;承担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督办工作;负责“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依法承担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综合办理工作;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标准、程序、制度及机制建设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网上办事大厅日常管理工作。
(三)宣传和信息化股
负责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投诉案件的受理、转办、督办、回复工作;负责拟订和实施信访工作规范和制度;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教育以及与媒体的沟通协调、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的维护管理;负责组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城管每天24小时服务热线、网络舆情等各类城市管理案件,并落实任务分配、督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执法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
(四)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管理股
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等公共市政设施、城市公共照明、城市园林绿化(含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垃圾处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设施、城市公共照明、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规范全县市政设施、城市公共照明的管理和养护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考核;制订规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洁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考核;负责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和处理等费用;参与上级专项安排的市政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城市道路照明和公共景观照明节能改造的工作;负责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执法一大队
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市容市貌联合整治行动监督、检查、督办工作;负责指挥和调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急指挥调动;负责跨地区案件的协调和处理;负责受理行政执法投诉,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违章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指导、协调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执法活动;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统计工作。
(六)执法二大队
1、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承担燃气供应企业(或经营者)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桔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协调、执行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下属单位
(一)德庆县园林管理所(编制9人,设正、副所长各一名),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属正股级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人员编制按原核定执行。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协助编制广场、公园等城市园林绿化公用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以及验收接管等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中标单位的技术资质审核;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对园林绿化用地以及住宅小区(包括单位建筑物)绿化验收等实行规范管理。
(二)德庆县路灯所(编制6人,设正、副所长各一名)为德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城市道路照明实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采用新光源、新设备等工作;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路灯安装工程的规范建设工作;负责对县城城区范围内街道、马路、广场、公园、国道321线德庆路段等公共场所路灯灯具、灯架、灯杆、灯座等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清洁、安全运行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所需人员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
(三)保留德庆县环卫所牌子。
(四)德庆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实行企业运作)。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6名,副股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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