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县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和《德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德府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县城区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通告如下:
一、保障对象
县城区非农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区户籍复退军人和军烈属、县城区稳定就业环卫工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因重大疾病或离婚析产除外),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或自有产权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购买安居(解困)房、集资房、房改房等本县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也没有实际控制使用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一)县城区非农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县城区非农户籍,并在县城区居住生活。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697元/年(即1641.4元/月,含)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6万元(含)以下。
(二)县城区户籍复退军人、军烈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县城区复退军人或县城区军烈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4621元/年(即2051.8元/月,含)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6万元(含)以下。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大军区荣誉称号的复退军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32007元/年(即2667.3元/月,含)以下确定。
(三)县城区稳定就业环卫工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在县城区环卫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时间。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4621元/年(即2051.8元/月,含)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6万元(含)以下。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3年。(保障过渡期为3年)
2.申请人在县城区范围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在县城区范围内购买社会保险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五)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县城区范围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累计缴交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且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在县城区范围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3390元/年(即1949.2元/月,含)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6万元(含)以下。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家庭名义申请,也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县城区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和在县城区就读的子女。
符合申请条件的且年满23周岁(含23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公租房保障,年满16周岁的县城区非农户籍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其中县城区非农户籍、外来务工、复退军人(军烈属)和环卫工人的单身人士申请条件按人均可支配收入32007元/年(即2667.3元/月,含)以下、个人资产净值8万元(含)以下确定。
对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在册低保户、转业复退军人等适用德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德府规[2018]2号)第十三条优先配租之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配租。
三、其他事项
(一)通过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且暂时未分配房源的家庭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
2、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3、补贴标准:县城区3元/人/月/平方米;
4、补贴系数: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2,一般家庭补贴系数为1。
(二)悦城陶瓷基地、县工业园区和各类社会组织等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范围为其管辖内的住房困难户,具体申请条件可参照本通告自行确定,报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县房管中心)备案。
以上通告,自公布即日起执行。
附注:德庆县城区范围:东以马圩河为界,西面以香山为界,南面以西江为界,北以规划国道(改线)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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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