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德庆县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8)〔2024〕79号]批准征收及转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4年11月26日。
三、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8)〔2024〕79号。
四、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及面积
德庆县凤村镇凤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14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0.1497公顷用地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
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以《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肇府函〔2024〕26号)文件的补偿标准进行征地补偿,以上文件补偿标准符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文件规定。其他地上附着物另行补偿。
(二)安置途径
1.集体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方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执行。
2.社会保险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执行。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凤村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凤村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结果为准。已经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不再重复登记。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德庆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