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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德庆县新农村住宅小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3-31    点击: -

摘要:

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德庆县新农村住宅小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德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7日


  德庆县新农村住宅小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试行)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规范各镇(街道)新农村住宅小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关于规范德庆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农农〔2021〕6号)《关于严格规范我县人防报建的函》(德人防函〔2018〕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德庆县各镇(街道)新农村住宅小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分工职责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辖区镇(街道)经济联合总社经营运转负总责;指导辖区镇(街道)经济联合总社对新农村住宅小区建设及其分配。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各镇(街道)经济联合总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规范运营。

  (三)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验收工作,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变更、转移登记;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经济联合总社对新农村住宅小区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并进行公示到各村组,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不动产登记资料收件、初审、发证等具体业务办理。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符合人防条件的核发《德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区结合民用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证明书》及《德庆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送审表》。指导镇(街道)经济联合总社办理农民公寓的施工许可证。

  (五)县财政局:依法拨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经济联合总社建设新农村住宅小区资金,监督和指导各镇(街道)经济联合总社财务和账务运作。

  (六)县发展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德庆供电局、县供水公司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法配合和指导新农村住宅小区相关建设。

  二、新农村住宅小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程序

  (一)建房户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组级组织”)递交《新农村住宅小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旧房产权证复印件等书面申请材料。

  (二)组级组织讨论公示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建房户递交的申请材料后,要及时按程序组织讨论公示:

  1.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讨论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权初审和申请理由。

  2.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申请到新农村小区落户的具体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建房户的申请材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递交所在的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审查

  所在村级组织收到建房户申请材料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和申请人资格权复审。

  2.退出宅基地及房屋承诺书。

  3.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经济联合总社审验。

  没有分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行政村,建房申请直接交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由村民委员会履行讨论公示等事项。

  (四)镇级组织审验

  辖区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建房户递交的申请材料后,要及时讨论,做好如下工作:

  1.汇总辖区内农户申请。

  2.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农户现有农房进行评估,与农户确认评估价值。

  3.组织农户公开抽签,并将抽签结果公示到村组,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后让农户签订《新农村住宅小区宅基地镇(街道)内调剂使用和农民公寓集中安置承诺书》《村集体农具房有偿使用意向书》,与农户签订《新农村小区房屋有偿使用合同》,并与村集体组织及农户签订《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补偿协议》。

  5.签署申请表意见,报送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事窗口。

  (五)镇级审核

  镇政府(街道办)要成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机构,并依托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事窗口”,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事项,方便群众办事和咨询。办事窗口收到建房户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1.镇政府(街道办)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机构负责:(1)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照申请户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进行分析。(2)对符合新农村住宅小区宅基地镇(街道)内调剂使用或农民公寓集中安置的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机构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按程序办理审批。镇(街道)大厅办事窗口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网上办事窗口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2.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1)指导镇(街道)经济联合总社向申请人提供宗地红线图、现状宗地图、申请宅基地位置现场照片、申请宅基地所在位置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指导镇(街道)经济联合总社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3)拟用地是否符合小区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4)签署审核意见。

  3.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审查:(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查公示等;(3)沟通镇(街道)经济联合总社拟申请的新农村小区宅基地分配或农民公寓安置是否能安排;如否,则联系申请人进行调整并确认调整意见;(4)签署审核意见,涉及调整的须签署经申请人确认的调整意见。

  (六)镇政府(街道办)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五到场、五公开”制度,根据联审结果,对申请农民公寓集中安置类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进行审批;对申请农村宅基地镇(街道)内调剂使用建房类型的审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后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竣工验收

  1.农村宅基地镇(街道)内调剂使用建房类型的建房完工后,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镇(街道)经济联合总社或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2.农民公寓由镇(街道)经济联合总社聘请第三方公司出具验收报告;报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人防报建程序

  新农村住宅小区农民公寓需进行人民防空报建。

  十层以上(含):建房户需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德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区结合民用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证明书》及《德庆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送审表》。

  (九)不动产权登记

  1.建房户携带以下材料前往镇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

  (1)建房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件;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房屋竣工验收材料;

  (7)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非本人办理);

  (8)报建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

  (9)退出宅基地承诺书;

  (10)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退出补偿协议及收据;

  (11)新农村小区有偿使用协议及支付票据;

  (12)户籍所在村农具房有偿使用协议及支付票据。

  2.公寓户携带以下材料[7-12项由镇(街道)经济联合总社提供]前往镇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

  (1)建房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非本人办理);

  (3)退出宅基地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退出补偿协议及收据;

  (5)新农村小区有偿使用协议及支付票据;

  (6)户籍所在村农具房有偿使用协议及支付票据;

  (7)《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件;

  (8)《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0)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11)其他房屋竣工验收材料;

  (12)报建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

  3.镇(街道)经济联合总社按照政务服务网行政确认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规定携带材料前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三、其他事项

  (一)本程序涉及的宅基地概念界定、宅基地分配原则、申请农村建房用地(宅基地)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均适用《关于规范德庆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农农〔2021〕6号)的有关规定。

  (二)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协作,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本程序。

  (三)新农村住宅小区外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仍按照《关于规范德庆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农农〔202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程序由德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

  附件:1.新农村住宅小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wps

               2.退出宅基地及房屋告知书.wps

               3.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自愿退出补偿协议.wps

                  4.新农村小区房屋有偿使用合同.wps

               5.新农村住宅小区宅基地镇(街道)内调剂使用和农民公寓集中安置承诺书.wps

                  6.村集体农具房有偿使用意向书  .wps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新农村住宅小区).wps

                  8.肇庆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wps


        政策解读:关于《德庆县新农村住宅小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