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德庆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德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30日
德庆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帮扶成效,依据《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富民兴村产业、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及提升党建促乡村振兴水平等项目。
第二章项目谋划及选取
第三条项目谋划。驻镇帮镇扶村项目由各镇(街道)和驻镇工作队会同行业部门共同谋划。项目谋划要根据镇域乡村振兴规划,按照“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围绕脱贫成果巩固、富民产业、美丽村镇、镇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党建等方面,并结合县委、县政府的重点工作,以及上级各相关行业领域发展的目标任务和考核事项等认真研究谋划。谋划的项目应符合资金使用方向要求,详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财政资金使用清单(附件3)。
第四条 项目公示。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进行项目公示,公示期7天,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案。
第五条规范项目入库。项目单位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坚持因地制宜,严格入库项目论证。
(一)由各镇(街道)与驻镇工作队共同谋划的项目,召开联席会议确定项目,填报《德庆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项目库》(附件2-1),经镇(街道)“双签”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呈县政府审定后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二)行业部门结合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主要任务,根据上级乡村振兴考核事项清单、部门谋划、各镇报送的项目需求情况,对确定需要实施的项目,填报《德庆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项目库》(附件2-2),报呈县政府审定后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前,各实施主体应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可行性调研,深入分析项目实施的优劣势和自然、市场、政策等各方面的风险,制定好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各种可预见风险应对措施,明确工作内容、实施范围及绩效目标,并做好后续工作安排,确保项目能够快速顺利实施,且达到预期收益或效能。
第七条 帮扶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按照“统筹兼顾,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帮镇扶村项目,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需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安排资金并在省项目库开放时间(3月、6月、9月)补录入项目库,如未能补录项目则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 项目审批。项目审批实行归口审批。
(一)资金申请。
镇村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1)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经镇班子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资金申请由镇党委书记和驻镇工作队队长“双签”审批,并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备案。(2)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项目。经镇班子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资金申请经镇党委书记和驻镇工作队队长“双签”审核,上报县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审批或报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3)总投资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申请经镇党委书记和驻镇工作队队长“双签”审核,报业务主管部门会审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行业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1)总投资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申请由行业部门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审批或报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2)总投资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行业部门会审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项目审批。
镇村和行业部门在办理相关资金申请手续完成后,项目 审批按《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庆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府规〔2019〕2号)规定的流程办理。涉及村庄建设项目的,其简化程序可按《关于印发德庆县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发改〔2021〕4号)执行。本着快审快批快用的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各审批单位在接到项目审批申请后,原则上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已有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审批时限的事项,按其规定执行。
(三)按相关规定需履行环评、建设用地报批、发改立项等手续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好环评、建设用地报批、发改立项等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由镇、村级自行组织实施。镇、村级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实施的监督,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第十条项目变更。建设单位(实施主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批准同意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规模、项目预算、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等。对确有必要实施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由建设单位(实施主体)、实施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变更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方面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监管。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条款和工程要求进行施工。单个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且施工技术简单、危险性小的,是否委托监理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或专业性较强、施工要求较高的项目(如水库、桥梁修建,楼房建设等)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报账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建立健全项目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实行项目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不予支付建设资金。
(一)镇、村统筹实施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由项目单位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向县级主管部门递交验收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及相关合同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项目实施结果、资金使用、资产权属、验收结论等内容。项目单位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完成项目资金决算报账和资产交接。
(二)县统筹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牵头,组织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报账。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由相关项目单位按照财政报账制的要求进行报账申请拨付资金。报账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类:提供用款申请表、项目预算书、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协议、项目结算书、结算评审结果通知、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图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情况公示表照片、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照片、正式发票原件(外地开具发票需提供完税证明)和复印件、质保金缴纳凭证/回单、该项目未重复报账及工人工资已经结清的承诺函等资料。如项目已有实施方案,可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提供报账资料。
2.产业和资产性收益扶持类:提供用款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镇村和组团帮扶单位研究讨论决定项目的会议纪要、资产性收益利润分配方案、项目公示照片、合作协议、风险防控机制等有关资料。
3.民生保障或奖补奖励类:提供用款申请表、项目申报书、购销合同、询价资料、物资验收签收表、物资发放到户签收表、资金发放明细表、项目公示照片、正式发票原件(外地开具发票需提供完税证明)和复印件等资料。
4.学习培训类:提供用款申请表、项目申报书、培训通知文件、培训合同、培训签到表、培训照片、培训费用明细、正式发票原件(外地开具发票需提供完税证明)和复印件等资料。
除以上类型的项目及材料外,各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在报账时要求申请单位提供本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分配资金责任主体出台了专项的建设或实施方案的,可根据专项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原则上,帮扶资金按本细则使用提供的报账流程及报账资料进行报账。但因实际需要,为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调动基层及群众积极性,提高低收入群体就业、联农带农等成效,也可按由资金分配的责任主体探索制定、经相应程序印发的项目实施奖补等办法,并按该办法规定的使用办法进行报账。责任主体另行制定的奖补办法,需报中共德庆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查并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确权。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资产登记和确权。镇、村实施的项目,由镇政府组织开展登记和确权;县统筹实施的项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的原则,由实施单位组织公共资产、乡村振兴等部门开展登记和确权。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原则上由权属单位进行管理,重点做好资产运营、后续投入、后续管护等方面管理。管理单位应制订相应的项目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管理任务,完善管理台账,保证项目资产安全运行,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项目监督管理。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做好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收益管理。对经营性项目,项目权属单位应明确项目收益的使用。对不同类别的项目相应制订对应的收益作用或分配方案,明确项目所得收益的用途或分配办法。项目所得收益要优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及乡村振兴持续发展方面,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与驻镇帮镇扶村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收集项目申报、审批、变更、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图纸、报表等资料以及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等各阶段形成的纸质、声像、照片等资料,并规范做好整理,形成项目档案,实行一项目一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文件链接:德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德庆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