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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死亡人员)沉淀资金清退的通告

来源:德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6-15 10:56   点击数:-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遗属可以继承其个人账户余额。

  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我县正在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死亡人员)沉淀资金清退专项行动,请已死亡有个人账户余额但未清退个人账户的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遗属,尽快携带相关办事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见附表1)或线上办理清退个人账户的业务。具体办理须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拥有法定继承权的遗属有:(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所需材料

  1.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注销,可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未申领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已注销的提供参保人的其他银行账户,其他银行账户全部注销的,提供申领待遇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

  4.死亡证明材料(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材料之一);

  5.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同一户口本、结婚证、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材料之一)。

  三、办理方式

  方式一: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理。

  (一)如参保人死亡申领一次性待遇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符合以下情形:

  1.未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2.未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3.未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4.未在其他地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可点击“社保--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按提示操作。

  (二)如参保人死亡且领取其他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的:

  可点击“社保--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申请”并上传已领取职工丧葬抚恤金证明等材料按提示操作。

  方式二:通过“粤智助”自助终端机(分布在全县各村居委会)进行自助办理。

  方式三:待遇领取人员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地城乡居保服务网点。

  如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或相关业务办理有疑问,可致电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详细咨询。(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经办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肇庆市德庆县新圩镇孔中路德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咨询电话:0758-7763605

  特此通告。

  附表:

  1、各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公地址.xlsx

  2、已死亡但未清退个人账户的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名.xlsx

  德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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