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2-03 16:55 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德庆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房屋装饰装修等活动中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行为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二、建筑垃圾定义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依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不包括经检验、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物品。
三、基本管理要求
(一)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处置义务和相关费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固体废物,严禁向河道、水库、农田、公路沿线、林地、公共绿地等区域及非指定场所倾倒、填埋。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四、分类处置规定
(一)产生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按照《肇庆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试行)》要求,向德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处理方案备案。
(二)住宅小区、商铺等装饰装修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在小区(场所)红线范围内设置规范的临时堆放点,实施分类存放、密闭管理,不得在红线外随意堆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未取得《肇庆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四)从事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2.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
3.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未及时清运,或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个人处置建筑垃圾的;
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的;
5.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6.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7.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六、监督与举报
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名单及已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信息详见附件。
请各相关单位及个人严格遵守本通告,主动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责任。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758-7789708。
特此通告。
德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