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庆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9-11 11:52 点击数:-
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德庆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德庆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德农农〔2024〕1号)同时废止。
德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7日
德庆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人将符合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通过一定方式依法转移给他人或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农民权益不受损。
第二章 流转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转让、赠与、互换、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
第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单独流转,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时,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流转。
第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要求;
(二)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已登记发证;
(三)原宅基地使用权人须在农村或城镇有其他合法住所,能保证户内成员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需要;
(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流转其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六)流转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七)流转的农村住房及其宅基地不得存在有司法查封和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若已设置抵押登记的,则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流转;
(八)农村住房及其宅基地流转须经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及其户内成员书面同意后方可流转。户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依法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相应权利。
第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流转双方持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条件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报所在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主要对流转双方和宅基地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流转意见;
(三)签订合同:流转双方签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流转双方将相关流转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五)不动产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需及时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三章 转让、赠与、互换
第十条 转让是指转让人依法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无偿给予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互换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将通过分配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行互换的行为。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后,互换双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关于规范德庆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农农〔2021〕6号)规定的控制面积。
第十三条 转让、赠与、互换时需征得户内全体成员同意。
第十四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继承房屋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占有、使用宅基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转让、赠与、互换。
第四章 出租
第十五条 出租是出租人将闲置农户住宅租赁给承租人居住或开展经营活动进行盘活利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出租不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房屋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
第十七条 出租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也可以是因继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享有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出租宅基地和住宅,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等内容,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双方可以续订租赁合同,原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向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农户住房。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农户住房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利用租赁的农村住房及其宅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市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申请及审查表(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