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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庆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20    点击: -

摘要:

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德庆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德庆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法制局反映。


  德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德庆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工作,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则的通知》(肇府办函〔2017〕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规则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标题多采用“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和“公告”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统一登记是指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将拟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提交政府法制机构登记有关事项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统一编号是指制定机关应当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上标示经统一核发的编号,作为公众识别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标识。

  本规则所称统一公布是指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在县政府规定的统一公布载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均由县法制局负责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县政府办公室、制定部门和县信息中心应当互相配合,做好统一公布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应当登记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发布日期、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  在完成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的同时,应当统一核发编号。统一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行政区域加规范性文件类别汉语拼音缩写大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书写成DQFG,部门规范性文件书写成DQBG;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布的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第三部分,规范性文件 3 位数字序号,每年从 001 起。例:县政府2017年第 1 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为DQFG2017001;县政府部门2017年第 1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为DQBG2017001。

  第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牵头起草单位提请县政府印发时,一并报送县法制局进行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

  报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时,牵头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

  (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审议后作出个别内容修改,应当附修改内容说明及理由、依据等材料,如涉及主要内容修改,应提供重新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县法制局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处理意见,符合核发编号的,在出具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意见上同时注明统一编号,报县政府审批发文;不符合核发编号的,应当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并经县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拟印发前,由制定部门向县法制局申请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

  制定部门申请核发编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二)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证明材料;

  (三)拟印发的正式文本与通过县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一致的说明材料,如个别内容不一致的,应作出说明。

  县法制局应当在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同意的核发统一编号;不符合核发要求的,应当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印发时,制定机关应当在其文本首页右上角标注经县法制局核发的统一编号,字体为 3 号黑体字。

  第十条 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载体为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德庆县人民政府公报》,在《德庆县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载体上应当设立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专栏。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同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提请在《德庆县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在规定统一公布载体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按照公布载体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及必要性、主要制度说明及重要条文释义等。

  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提请县政府印发规范性文件时一并提供解读文本,按程序报批后,与规范性文件一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德庆县人民政府公报》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政策解读,由制定部门自行决定。如需解读,解读文本应当与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德庆县人民政府公报》公布。

  县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解读进行指导监督,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规范性文件解读要求,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未经县法制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布,未经统一公布载体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法制局要加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发现制定机关不按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行政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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