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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0-03-10    点击: -

摘要:

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德庆县机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后的机构职责依法有效履行,县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关于印发德庆县重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等2份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德庆县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等10份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2:县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


  德庆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附件1:

  县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德庆县重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府办〔2015〕17号,2015年9月21日发布)。

  二、《转发德庆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德府办〔2003〕92号,2003年7月30日发布)。

  附件2:

  县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

  一、《德庆县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德府规〔2019〕1号,2019年3月12日发布)

  修改内容:将“县经信局”修改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德庆县电网建设征(占)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德府办〔2017〕14号,2017年6月9日发布)

  修改内容:将“县经贸局”修改为“县发展与改革局”。

  三、《德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德府〔2017〕16号,2017年12月25日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四条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修改为“县卫生健康局”,删除“县国土资源局”。

  (二)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

  (三)将第八条“县国土资源局(或处置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宗地规划条件”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或处置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宗地规划条件”。

  (四)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县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删除“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将第二十条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县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

  四、《关于印发德庆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府办〔2015〕13号,2015年7月3日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将第六条中的“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修改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保局”修改为“县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修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计局”修改为“县卫生健康局”;“县旅游发展局”修改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德庆县规范县城市场经营秩序暂行规定》(德府办〔2017〕18号,2017年7月7日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中的“县经贸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兽医局”修改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将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县城管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兽医局”修改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将第二条、第三条的“县城管局”修改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第三条的“县环保局”修改为“县环境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府规〔2018〕1号,2018年5月17日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县农业局”修改为“县农业农村局”。

  (二)将第十三条“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需向县农业局相关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中的“(七)其他资料”删除。

  七、《关于印发德庆县水利建设示范县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德府办〔2012〕37号,2012年6月18日发布)

  修改内容:

  将“德庆县水务局”修改为“德庆县水利局”。

  八、《关于印发德庆县河道河砂开采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办〔2013〕31号,2013年5月21日发布)

  修改内容:

  (一)将“县水务局”修改为“县水利局”。

  (二)将第二条中的“县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

  (三)将第三条中的“县监察局”修改为“县监察委”,“物价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德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德府规〔2018〕6号,2018年11月5日发布)

  修改内容:将“县法制局”修改为“县司法局”,将第十四条的“法制”修改为“司法”。

  十、《德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德府规〔2018〕7号,2018年11月5日发布)

  修改内容:将“县法制局”修改为“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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