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的婚姻登记全部集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一、结婚登记的办理
(一)结婚条件:
1、双方自愿;
2、双方均无配偶;
3、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提交证件:
1、双方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2、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3、双方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相片3张(2寸)。
(三)登记程序:
1、双方共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亲自申请并提交证件及复印件;
2、婚姻登记处审查询问结婚意愿;
3、本人亲笔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本人亲自宣读声明书;
5、复核、登记、缴费、发证、签领。
(四)办理时限:
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及证件齐全、程序完善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五)收费标准:每对9元(粤价字[2001]98号)。
二、离婚登记的办理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已达成一致意见;
3、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
4、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提交证件:
1、户口簿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双方结婚证及复印件;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双方近期单人免冠半身相片各2张(2寸)。
6、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及有关情况等(式样备索)。
(三)办理程序:
1、双方共同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亲自申请,并提交证件及复印件;
2、婚姻登记处审查询问离婚意愿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
3、本人亲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本人亲自宣读声明书;
5、复核、登记、缴费、发证、签领。
(四)办理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符合离婚条件、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当场办理,发给离婚证。
(五)收费标准:每对9元(粤价字[2001]98号)。
四、补领婚姻证书
(一)补领条件:
申请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依法登记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因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可申请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二)提交证件:
1、户口簿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三)补领程序:
1、当事人亲自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并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2、提交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可以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四)办理时限:
对当事人符合补领婚姻证书条件和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当场予以登记,并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五)收费标准:每宗9元(粤价字[2001]98号)。
咨询电话:7785201;服务监督电话:77858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