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粤民福[2005]51号)
( 摘 录)
第二条 火葬区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它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为主,倡导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的骨灰安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实施对本辖区内骨灰的安放管理工作;宣传骨灰安放的管理规定;指导骨灰安放的活动;制定管理措施;检查监督骨灰安放管理,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骨灰安放实行严格管理制度,负责遗体火化的殡仪馆、火葬场应对骨灰领取进行造册登记,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骨灰去向的跟踪管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暂时存放保管,由丧属(或委办人)直接办理领取或寄存手续。火化后的骨灰在30天内殡仪馆、火葬场免费保管。超出时限则按有关规定收费,凡不按规定缴费的,6个月之后按无人认领的骨灰处理,经社会公告30日后,仍无主认领,则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五条 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可直接存放于殡仪馆、火葬场设置的骨灰楼(堂);也可安放(葬)于经公墓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也可存放于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建的公益性公墓(含公墓山)、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偏远山区村庄的骨灰可以在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丧属要求自行存放于住宅的骨灰,丧属领取骨灰必须承诺做到该骨灰不建坟不二次土葬。严禁将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骨灰择地造坟乱埋乱葬。第六条 到经营性公墓、骨灰塔陵安放或寄存骨灰,可凭公墓单位出具购买墓位(格位)票据并报经当地殡葬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第七条 安放(葬)在县级民政部门批建的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公墓(含公墓山)的,可凭镇社会事务办或殡改办出具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骨灰领取承诺证》和安放(葬)单位的有关证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第八条 偏远山区村庄的丧属选择当地政府批准的荒山瘠地深埋的,丧属领取骨灰必须承诺做到该骨灰不建坟不二次土葬。
第十条 非本地户籍的骨灰带离殡仪馆、火葬场,凭火化证领取。
第十一条 如丧属不保留骨灰的,由丧属签字委托殡仪馆、火葬场处理,殡仪馆、火葬场作好登记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骨灰领取承诺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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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领取承诺证 No. 兹有 镇 村(居)村民,男(女) 岁,于 年 月 日死亡, 年 月 日在 殡仪馆火化,根据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现要求将死者骨灰领回到 镇 村骨灰楼、公墓(政府指定的公墓山)安放(葬),承诺不到规定外地方土葬。如有违规,由有关部门处理。 丧主签名: 村(居)委会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村(居)委会存根 |
骨灰领取承诺证 No. 兹有 镇 村(居)村民,男(女) 岁,于 年 月 日死亡, 年 月 日在 殡仪馆火化,根据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现要求将死者骨灰领回到 镇 村骨灰楼、公墓(政府指定的公墓山)安放(葬),承诺不到规定外地方土葬。如有违规,由有关部门处理。 丧主签名: 村(居)委会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社会事务办或殡改办存档 |
骨灰领取承诺证 No. 兹有 镇 村(居)村民,男(女) 岁,于 年 月 日死亡, 年 月 日在 殡仪馆火化,根据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现要求将死者骨灰领回到 镇 村骨灰楼、公墓(政府指定的公墓山)安放(葬),承诺不到规定外地方土葬。如有违规,由有关部门处理。 丧主签名: 村(居)委会 镇事务办(或殡改办 意见: 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交殡仪馆存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