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6-03-02 15:24 点击数:-
县城管局,德庆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5〕5号)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县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分类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5〕5号)规定,城镇管道燃气实行分类气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气、非居民用气两类,分别执行居民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销售价格。将现行德庆县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和工商业用户用气价格调整为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生活用气。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监狱监房生活用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政策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气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气等。
二、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标准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暂不调整,按照《德庆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德发改〔2017〕16号)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最高限价管理),由原来的标准(工业用户用气不得高于4.20元/立方米,商业用户用气不得高于4.6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不得高于4.00元/立方米。
三、其他事项
请收费单位严格执行上述价格分类标准,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工作。
上述规定从2026年3月1日起执行。之前我县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分类及气价的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事项仍按德发改〔2016〕11号、德发改〔2019〕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出台关于城镇管道天然气收费管理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城镇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
2.德庆县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分类调整表
德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27日
附件1:
城镇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
居民销售价格是指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城乡居民住宅用气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生活用气。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气。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学校,是指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三)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服务的机构的生活用气。
(四)宗教场所生活用气: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气。
(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气。
附件2:
德庆县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分类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