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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乡镇自来水价格并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08    点击: -

摘要:

各乡镇水厂: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上级关于水价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的有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乡镇自来水价格并实行阶梯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分类

水价实施范围为乡镇水厂的所有用户。依据供水使用性质,我县乡镇自来水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分别定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是指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设定每月用水基数,每月用水超过用水基数的部分实行阶梯式计价收费的计价方式。

(一)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适用乡镇水厂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生活用水户。其中,已实行“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在本水价调整实施之日起实施;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实现“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后实施。

(二)阶梯水价水量基数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级差不低于1:1.5:3的比例。以一表一户为单位,每户居民月用水量基数为:第一级水量3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级水量30立方米以上、40立方米以下,第三级水量40立方米及以上。

三、各类用水价格标准

水价标准(元/㎥)

用水类别

单价

居民用水

第一阶梯

1.10

第二阶梯

1.65

第三阶梯

3.30

合表用户

1.37

非居民用水

1.30

特种用水

1.90

注:表中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该项费用按政策规定另行收取。

四、优惠政策

(一)对困难群众家庭实行定额免费供水政策

维持现行“无单位的孤寡老人,单身残疾人士每人每月免收5立方米水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户每户每月免收10立方米水费”的政策。

(二)对人数较多家庭的优惠政策

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5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或村委会、单位证明向乡镇水厂申请。经乡镇水厂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6立方米/人计,月用水量大于(6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8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8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三)对有关行业按规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

1.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3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等规定,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的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上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水价标准,按照居民阶梯水价第一阶梯的1.05倍执行。

(四)暂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合表用户水价标准

对暂未实现由乡镇水厂直接“抄表到户”的合表(总表)用户具体的水价标准按照居民合表水价标准执行。

五、价格调整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德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