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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车迷清吧)

发布日期: 2019-02-03    点击: -

摘要:

德庆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违改字[2019]2号德庆县车迷清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26MA5205B95T经营者:刘凡详细地址

德庆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违改字[2019]2

 

德庆县车迷清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26MA5205B95T

经营者:刘凡

详细地址德庆县德城镇广场花园首层十八、十九号(徐少芬宅)(住改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9年1月28日,就有群众反映德庆县车迷清吧噪声扰民问题,我局委托德庆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清吧夜间边界噪声进行监督监测(现场监测过程有德庆县车迷清吧林海炤的陪同,并填写《社会生活、企业厂界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监测过程有拍照记录),2019年1月30日德庆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德)环境监测(Z)字(2019)第0128002-JD号]显示,清吧1#北面边界外1米噪声敏感点ZJD201928005-1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中1类夜间标准限值16dB(A)。

 

清吧的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规定

上述行为有现场照片、《社会生活、企业厂界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德)环境监测(Z)字(2019)第0128002-JD号]、《德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德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清吧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并于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对噪声防治设施的整改,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清吧超标排放噪声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清吧应当尽快完成整改,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清吧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清吧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或德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庆县环境保护局

                                      20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