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违改字[2018]18号
德庆县生活垃圾填埋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6594049388H
企业地址:德庆县官圩镇野勒涌
法定代表人:黎敬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8年9月10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受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依法对你场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并于2018年9月20日出具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8)第09100585-JD号],报告显示:你场废水排放口(WS-00080)氨氮浓度为13.0mg/L,超标0.30倍。2018年9月21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就你场废水超标行为下达《环境监察通知》(肇环字[2018]114号),责成我局依法对你场废水超标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 你场的废水超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有《环境监察通知书》(肇环字[2018]114号)、《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8)第09100585-JD号]、《德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德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加强渗滤液处理系统运行管理,确保水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于你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场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或德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