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通报2017年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规定,参照省环保厅的做法,我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日常环境监管信息对各市控企业单位2017年环境行为进行了评价,现将2017年肇庆市级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内部通报如下:
经评定,除8家因为关停、全年停产不参评外,“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1家(占参评企业比例为0.8%)、“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13家(占参评企业比例为10.4%)、“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109家(占参评企业比例为87.5%),“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2家(占参评企业比例为1.6%),具体评价结果见附件。
各地按照要求,将评价结果通报至辖区相关企业,同时加强对红牌企业、黄牌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12月31日前,肇庆市区域范围内的被我局挂黄牌和红牌的企业可按照《关于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947号)进行整改,经各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后向我局监察分局申请信用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