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违改字[2018]19号
陆志光(德庆县凤村镇竹制品加工场经营者)
经营场所地址:德庆县凤村镇崩眉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8年10月10日,德庆县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德庆县凤村镇竹制品加工场进了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加工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了生产使用。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上述行为和事实有现场照片、《德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德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你加工场的生产使用行为,并妥善处理好正在浸泡的竹制品以及生产废水,确保环境安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经营的加工场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或德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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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