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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环违改字[2018]16号(德庆县小时代清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8-08-17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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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环违改字[2018]16号德庆县小时代清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26MA51715U52经营者:陈思勇详细地址:德庆县德城镇康城大道东8号时代花

德环违改字[2018]16号

 

德庆县小时代清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26MA51715U52

经营者:陈思勇

详细地址:德庆县德城镇康城大道东8号时代花园南座二层西南01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8年8月2日凌晨,就有群众反映德庆县小时代清吧噪声扰民问题,我局委托德庆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清吧夜间边界噪声进行监督监测(现场监测过程中该清吧现场负责人填写了《社会生活、企业厂界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监测过程有拍照记录),2018年8月2日德庆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德)环境监测(Z)字(2018)第0802005-JD号]显示,该清吧1#西南面边界外1米噪声敏感点ZJD20180802005-1为54dB(A),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2337-2008)表1中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的2类夜间标准限值4dB(A)。

你清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规定。

上述行为有现场照片、《社会生活、企业厂界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德)环境监测(Z)字(2018)第0802005-JD号]、《德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德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清吧: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并于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对噪声防治设施的整改,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清吧超标排放噪声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你清吧应当尽快完成整改,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清吧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清吧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或德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