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违改字[2018]20号
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7676815857
企业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南区7-1加1号首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近期,我局多次收到群众投诉,反映你公司香山丽榭花园项目施工工地(原德庆县大一家具有限公司地块)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作息,要求我局调查处理。2018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两个关于你公司香山丽榭花园项目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视频,时间分别为2018年11月10日22:52和2018年11月10日23:23、拍摄时长分别为4分59秒和2分48秒。2018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以及香山丽榭花园项目监理公司工作人员,在你公司梁国清的陪同下,就视频相关内容依法对你公司香山丽榭花园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并调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11月10日晚9时至2018年11月11日6时,你公司香山丽榭花园项目正在进行一期工程10幢十三层柱、十四层梁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你公司未向德庆县环境保护局申请上述时段的夜间施工许可。
经查, 你公司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有《德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德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单位工程施工日志》(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11日香山丽榭花园一期)、《德庆县捷兴顺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货单》(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11日香山丽榭花园10#楼十三层柱及十四层梁板)、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把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香山丽榭花园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确保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周边群众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或德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