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违改字〔2018〕2号
德庆县瑞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6568231637G
企业地址:德庆县德城工业集约基地
法定代表人:邝以翔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8年2月1日,德庆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就省大气和水专项督查组现场检查反馈情况依法对德庆县瑞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因生产操作失误,造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有视听资料、《德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德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德环违改字〔2018〕2号)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或德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德庆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