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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9-09-03    点击: -

摘要:

在2018年11月30日,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省厅要求各地必须

在2018年11月30日,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省厅要求各地必须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为此,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便民利民”的原则,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红线,以政府为主体,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促进我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不动产登记实施以来出现的各类实际问题,制定了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保障

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德庆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要重点抓好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针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报请县政府审议。针对每一个案或普通性问题的解决方案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按各部门职责分工出具本职能部门的文件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组织权利人各方完成登记工作。

二、统筹兼顾,分类处理

(一)、原房改房、经适房、集资房等已有房屋产权证书,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不动产登记。

处理办法: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原房改房、经适房、集资房等不动产登记,由用地单位牵头、按照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方面)的规定办理,收集相关原单位先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再办理分摊登记。

(二)、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与其他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共有宗地,需办理宗地分宗和土地分户登记的。

处理办法:宗地权利人或宗地使用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宗地分割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以登记为共有宗地的方式进行不动产登记。

1、出售单位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标注出原宗地及建筑的位置。

2、已有了证书的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出绘成果和房屋宗地分摊成果。

3、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的个人分户图纸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提交。

(三)、原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与现状实测面积不一致的。

处理办法:按最新实地测绘的土地房屋面积为准,进行公示,并按实测面积计算分摊的土地面积和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税费。

(四)、房地坐落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处理办法:房屋、土地坐落在同一行政区域,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的,以实际的地名为准,并由批准地名的单位出具证明。

(五)、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处理办法:在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转移登记的,当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每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完税证明、申请书、转让合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进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

(六)、建筑物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范围的不动产登记。

处理办法:按照“少不退,多要补”的原则办理,在符合规划和权属来源清晰的条件下,实际用地面积大于原用地批准面积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属集体土地性质的,实际用地面积大于原用地批准面积,但超出面积小于5㎡,可不作处罚按实际用地面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本人申请,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要加具调查意见。并在不动产权证备注栏记载“土地被征收征用时,超出的土地面积不作补偿”。

(2)属国有土地性质的,实际用地面积大于原用地批准面积,原则上由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小于10㎡按基准地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属出让土地的,新出让的年限与原证载年限一致;超过面积不大于1㎡的,按实际用地面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备注栏记载“土地被征收征用时,超出的土地面积不作补偿”。

(七)、申请继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宅基地登记的。

处理办法:先由申请人填写《房屋权属来源材料》,经房屋所在地的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联社、自然资源所、镇(乡)规划办加具意见,作为该宅基地上房屋权属的依据。

(八)、个人、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处理办法:必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即2016年6月23日前),我们继续按原房产办证的办法办理,即建筑物超过500㎡以上,评估超过30万元以上的。由有资质的队伍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凭《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在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即2016年6月23日后),严格按照德住建发(2011)24号、德府(1999)9号文和2018年9月28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执行。业主凭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和住建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动产机构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九)林权证宗地跨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方面。

处理办法:林权证人委托第三方测量,划清行政区域,双方定好界址,加具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林权的四权(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割和原证图形与实际不符方面。

处理办法:由申请人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测量并公示后进行办理。

(十一)、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有林权证号或有林权证复印件而无档可查的情况。

处理办法:告知林业部门,认定林权证是否有效。若没有档案可查,亦无林权证原件,应不予以认可,并告诉当事人的原因。

(十二)、一宗林地分别发了两个林权证的方面。

处理办法: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同林业部门与当地镇政府到实地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后注销无效的林权证。

(十三)、非住宅改住宅或公寓、成套住宅分割或改商业等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或布局的,权利人必须报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和验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

(十四)、1987--1988年,我县在大量发证时间,房屋、土地首次普查、登记期间,漏登记了房屋、土地或者房、地都漏登记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当时人提供不动产历史证明材料和证人证言等,登记机构通过档案资料、现场调查、属地居委证明、当事人签具结书、公告等权籍调查、公示等程序,如能确定产权归属的,可以登记。

(十五)、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登记用途与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土地用途登记为综合用地且未出让的,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可按房产登记用途或房屋实际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土地用途登记为综合用地且已出让的,房产登记用途为商业或住宅或商住的,直接按房产登记用途核定土地用途;房产登记用途不是商业或住宅或商住的,可按房屋实际用途来核定土地用途。

3、原土地用途登记为商住或商住综合、批准使用年限为70年,房屋为住宅或商业或其它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确定为“住宅”,房屋按原登记用途进行登记,在附记注明土地原批准用途。

4、土地用途登记为商住或商住综合、批准使用年限为50年,房屋为住宅或商业或其它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设定城镇住宅用地为主用途,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土地用途。兼容的商服部分按《印发关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补充规定规划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府〔2009〕34号)执行。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与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但商服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最高出让年限40年。

5、原证载土地用途能明显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用途对应的,如:玉器展销中心可对应二级类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宾馆、渡假村、招待所可对应二级类用途为旅馆用地;商场、超市、加油(气)站可对应二级类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可对应二级类用途为餐饮用地等,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终止日期与原土地来源材料保持一致,但土地使用年限高于重新确定的归属地类的法定最高年限的,按法定最高年限登记;原证载土地用途不能明显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用途对应的,根据“一事一议”原则逐宗处理。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